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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余干县财政局关于江西腾旸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余干县城市管理局余干县2018-2020年城镇污水提质增效建设项目(冕山大道段)一体化泵站采购项目(JXTYZFCG-2020-003#-1)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省航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省航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熊涛
电话:1897055****
地址:宜春市奉新县赤岸大道478号
被投诉人:江西腾旸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智玲
电话:1597036****
地址:余干县立医院旁
被投诉人:余干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徐先生
电话:1587090****
地址:余干县迎宾大道434东北方向
江西腾旸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余干县城市管理局余干县2018-2020年城镇污水提质增效建设项目(冕山大道段)一体化泵站采购项目(JXTYZFCG-2020-003#-1)的质疑不满意,于2020年11月16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分、采购需求和评审办法设置不合理:技术50分一项不满足就0分处理…应细化和量化…;…要求提供投标人近半年的公共资源交易的合同公示截图作为佐证材料…;…投标人营业执照必须要有预制一体化泵站安装和维修服务的经营范围…等情形。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分、采购需求和评审办法设置不合理:技术50分一项不满足就0分处理…应细化和量化…;…要求提供投标人近半年的公共资源交易的合同公示截图作为佐证材料…;…投标人营业执照必须要有预制一体化泵站安装和维修服务的经营范围…的问题。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该项目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别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决定对江西腾旸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对余干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余干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