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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宜财购决[2019]1号
宜黄县财政局关于江西亿家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中共宜黄县委党校新校区餐具及客货杂物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YJ-YH2019-17)投诉处理决定书
抚州市江南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投诉人:抚州市江南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争梅
电话:1368790****
委托代理人:王米
地址:抚州市临川区金阳光大道
被投诉人1:中共宜黄县委党校
联系人:封志科
电话:1897040****
地址:宜黄县西马路与南粮路交汇处附近北
被投诉人2:江西亿家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君
电话 0794-7659779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悦居家园10、13号店面
投诉人对江西亿家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中共宜黄县委党校新校区餐具及客货杂物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YJ-YH2019-17)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2月22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本投诉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原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技术需求及商务需求 一、技术需求:为保证产品质量投标单位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开标现场提供原件)。该条款设置不合理,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原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技术需求及商务需求 一、技术需求:产品必须符合GB/T3532-2009细瓷类合格品的要求《日用陶瓷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细则》现场提供样品一套,样品不参与评审,仅作为验收依据。随样品附上产品检测报告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以供佐证。该条款设置不合理,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
一、为保证产品质量投标单位必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开标现场提供原件),业主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到性价比高的产品,特制定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采购人了解,市场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公司有多家,符合法律法规;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产品必须符合GB/T3532-2009细瓷类合格品的要求《日用陶瓷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细则》现场提供样品一套,样品不参与评审,仅作为验收依据。随样品附上产品检测报告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以供佐证。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都是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检测,每个供应商都可以按照行业标准提供产品检测,没有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且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没有指定某一级,省级、部级、国家级等都可以;《日用陶瓷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细则》是对检测检验的具体要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经调查:
1、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需求及商务需求中技术需求要求投标单位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开标现场提供原件),符合采购需求中明确的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等要求,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不属于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采购禁止设置项。投诉人引用的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商务条款禁用内容第9、13项是规范服务类政府采购资格条件禁用内容,投诉人适用错误。
2、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产品必须符合GB/T3532-2009细瓷类合格品的要求《日用陶瓷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细则》现场提供样品一套,样品不参与评审,仅作为验收依据,随样品附上产品检测报告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以供佐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对提供样品的相关规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属于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采购禁止设置项。
综上所述,我局在全面审查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后,认为竞争性谈判第三章技术需求及商务需求第一项技术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宜黄县财政局
2019年3月12日
抄送:中共宜黄县委党校
江西亿家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