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2024-05-09]
当事人: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9109921XC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高峰坡新8号田候华庭3-1号楼办公1102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3 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3〕9 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食品研究院项目电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盛基政采字〔2022〕-05)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决定
1.采购文件评分因素的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及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2.采购文件“商务分”以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全面、专业程度高、服务优良、良好、一般作为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综上问题,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累计处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于2024年5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书面报送至我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
二、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