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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当事人: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06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3 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3〕9 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老内科大楼(眼科)病房流程改造及外科大楼裙楼装修项目(项目编号:金昌政采字2022JAS3)和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血透室中央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玉吉政采字2022-5)进行了监督检查。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老内科大楼(眼科)病房流程改造及外科大楼裙楼装修项目(项目编号:金昌政采字2022JAS3)
1.评分标准中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合同签订日期2022 年11月16日,合同公告日期为2023年1月5日,超过2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属于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二)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血透室中央空调采购(项目编号:赣玉吉政采字2022-5)
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8月11日,合同公告时间为2022年8月24日,超过2个工作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属于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于2024年5月15日前书面报送至我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