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2024-05-09]
当事人:江西瑞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778821774K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学府路锦绣城14栋二楼商铺(16-20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3 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3〕9 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吉安市中心城区人防数字化警报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瑞芃政采〔2022〕G008号)进行了监督检查。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决定
1.招标文件中评分因素与项目需求不相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2.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综上问题,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累计处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于2024年5月15日前书面报送至我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
二、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