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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一、项目编号: 阳光-YC2021-058 / 中心-YC2021--020
二、项目名称: 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空中可视化移动指挥系统采购项目 / 宜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宜春市公安局
地 址: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18号
四、基本情况
根据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安排,在省财政厅抽查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中,经调查、复核,发现你单位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1. 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空中可视化移动指挥系统采购项目(编号:阳光-YC2021-058)
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的培训能力项:本项目需拟派1名具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培训教员。该证书为中国航空器拥有者与驾驶员协会颁发的证书,非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通过考试统一取得的证书,排斥了未取得该证书的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2. 宜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第二次)(编号:中心-YC2021--020)
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小间距LED屏评审依据:所投产品需提供带“CNAS”标识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该项设置不合理,排斥了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宜春市公安局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