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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一、项目编号: 中心-YC2021-061/ 中心-YC2021-051
二、项目名称: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公寓床采购项目进行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宜春新校园图文信息中心暖通设备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地 址: 宜春市袁州区锦绣大道1699号
四、基本情况
根据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安排,在省财政厅抽查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中,经调查、复核,发现你校2个项目问题如下:
1.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公寓床采购项目进行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编号:中心-YC2021-061)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产品原材料质量评审依据:投标人需提供“CNAS”标识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该项设置不合理,排斥了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2.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宜春新校园图文信息中心暖通设备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编号:中心-YC2021-051)合同签订时间超过三十日(中标通知书时间:2021年8月2日,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9月14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限期改正。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