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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中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7361320X8
法定代表人:许家淮
联系人:费淑娟 联系电话:1370796****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五梅路228号。
一、违法事实
2022年5月,我局对青原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参加2021年6月井大幼儿园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AZD-ZFCG-202124)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没有妥善保存项目采购文件,未对采购文件进行规范整理、归档;
2.你公司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项中设置“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不合理,该条款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13日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专项整治工作底稿、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吉青财罚告〔202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我局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
49号)第一条细化标准第2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
户名:吉安市青原区财政局
账号:36001451020050000446-0001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