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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432820974
法定代表人:艾莉珑
联系人:曾清平 联系电话:1827964****
地址:吉安县城赣江大道(阳光华庭)8-4-601室。
一、违法事实
2022年5月,我局对青原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参加2022年2月青原区思源实验学校安防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第三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赣安泰政采字2021-34-2号)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所投硬盘录像机产品制造商入选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国家众创空间示范名单”不合理,该条款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13日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专项整治工作底稿、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吉青财罚告〔202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我局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
49号)第一条细化标准第2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
户名:吉安市青原区财政局
账号:36001451020050000446-0001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5日
吉安市青原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