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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项目编号: YCJAZFCG2020051
项目名称:2020 年仁首镇新农村建设路灯采购安装项目
相关当事人1靖安县仁首镇人民政府
地址:宜春市靖安县仁首镇首街
相关当事人2:江西昌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安路天工小区 11 栋一单元 102 室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20日,靖安县财政局对江西昌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靖安县仁首镇人民政府 “2020 年仁首镇新农村建设路灯采购安装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
1、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售后服务评分内容:根据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应急处理时间、应急方案、零配件储备情况、安装及售后人员情况、车辆、工具的配置、售后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实力或能力等方面陈述最明确且有相应佐证材料进行综合评比,表述最完整,内容最详细,证明材料最充分的得 4 分;表述较完整,内容较详细,证明材料较充分的得 2 分;表述一般,内容不全,有部分证明材料的得 1 分,表述简单,内容匮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分。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近三年(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承担过太阳能路灯项目 70 万及以上项目业绩提供一个得 2 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验收报告),最高得 6 分,不满足不得分。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情形的规定,认定本项目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起60日内向宜春市财政局或靖安县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安县财政局
2020年 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