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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全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1:赣州市荣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360731210003787 法定代表人:何宪林
营业地址(住所):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广场工会大厦10楼
当事人2:赣州市荣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全南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MA35GFCU76 负责人:刘春山
营业场所:全南县县城街心广场银楼(2#)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要求和江西省财政厅、赣州市财政局的检查工作安排,江西省财政厅组织检查组于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日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集中检查。检查组在检查中查明,你单位在代理全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全南县铸造产业基地10KV双回线路供电工程项目(编号:GZRX2017-QN-G003)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本机关此前已向你单位送达了《全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现根据省财政厅检查组查明的事实,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规事实
1、该项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变更公告对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由“(2)特定资格条件:1、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原件现场查验);2、投标人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原件现场查验)”变更为“(2)特定资格条件:1、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资质(原件现场查验);2、投标人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资质(原件现场查验)”。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分部分和商务分部分内容中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与采购需求不对应或无关,分值设置不合理,且使用“优”、“良”、“一般”、“差”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评分细则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分部分“售后服务机构”内容中设置投标人在本地设立售后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评分事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4、退还投标保证金等采购活动记录资料不全、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一)书面警告一次,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处罚款伍仟元(¥:5,000.00元),该项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全南县财政局罚没款账户(账户名称:全南县财政局,开户行:赣州银行全南支行,账号:285400010310000076,缴款备注:211政府采购罚没收入),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没款项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你单位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机关备案。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全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南县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