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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罚决定书
东财购罚【2019】2号
当事人:抚州市东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抚州市伍塘路伍塘小区1栋一单元402室
法人代表:杨新祥
联系电话:1390794****
一、 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结果,抚州市东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代理抚州市东乡区行政中心大楼购买安保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ZDX2018-C33),未见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和财库【2018】2号第14条规定;未见中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第33条和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规定。
2、代理抚州市东乡区行政中心购买卫生保洁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ZDX2018-C36),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合同规定是0.8%,文件里写的是1.1%)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财库[2018]2号第15条规定。未见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和财库【2018】2号第14条规定;未见退回中标单位保证金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第33条和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规定。
3、代理抚州市东乡区职业教育中心机器人教学实训设备项目(项目编号:FZDX2018-DX-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第33条和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规定。未见专家抽取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第39条和财政部令第87号第48条、财库[2016]198号第12、13条规定;未见退回中标单位保证金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第33条和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规定,未见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和财库【2018】2号第14条规定。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第五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抚州市东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