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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永财购监决[2019]1号
当事人: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永丰县财富广场86号
法定代表人:万洪
联系人:杨清华 电话;0796-2583188
一、举报情况
2019年10月15日,我局接到举报人对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永丰县城区污水管延伸一期工程(第一批)污水管采购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编号:赣洪政采JXGH2019-C19号)”项目采购文件评分办法的举报。举报人称:一、评审办法技术评分要求样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佐证,但未将产品参数明确,属于变相加分,且检测报告必须要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属于变相设置门槛。二、评审办法商务评分中: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住建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评估颁发的“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证书”得5分; 所投产品制造商入选住建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得5分、 所投产品制造商被省级或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创新型企业”得4分;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证书的得5分;所投塑料产品制造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每个得1分,满分为4分这5项与本次采购需求无关,排斥潜在供应商。三、评分办法“所投产品近三年有管材政府采购业绩的每个得到1分,最高得2”提高了门槛,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违法事实
经查,关于举报事项一:采购法并未禁止提供样品,但对于检测机构不应限定级别。
关于举报事项二:“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住建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评估颁发的“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证书”得5分”和 “所投产品制造商入选住建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得5分”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关于举报事项三:业绩得分 “近三年”的时间表述没有具体化,并且不能仅限定政府采购领域的业绩。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你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永丰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