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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地 址:江西省贵溪市经济开发区
当事人2:抚州市保育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 抚州市陆象山大道
地 址: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财富广场6A座19楼
一、基本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收到举报人在市政府投诉咨询平台提交的“抚州市保育院直饮机采购项目(以下称该项目)”的质疑,要求认真核查该项目的评标结果,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相关证据。
二、处理结果
经查,预成交人响应文件提供3C认证的直饮机水胆容量不超过10L,这与该项目水胆容量≥15L采购参数不符,未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要求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