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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东财购处【2019】1号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019年3月26日,我局接到关于中国共产党抚州市东乡区委员会党校新校区学员楼窗帘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FZRX-2019-004-2)有关问题的举报,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举报人称:
一、本次采购活动中,江西鑫爵色实业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但我方调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江西鑫爵色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西鑫梦娜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年报上的企业联系电话与企业电子邮箱均为同一个,我方怀疑这两家单位存在围标串标嫌疑。
二、中国共产党抚州市东乡区委员会党校新校区学员楼窗帘项目第一次招标时,江西鑫爵色实业有限公司因为检测报告不符而被废标处理,在短短几天后的第二次招标中,此单位没有被废标,还成为中标单位,其中必有蹊跷,我方向检测机构求证过,符合此项目的技术参数几天之内根本做不出来,检测机构及发票也都是有硬性要求存在,而且经诸多同行反应中标单位在其他项目中就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怀疑中标单位存在造假行为。
举报请求:建议核查其标书及报价内容是否存在雷同情况,核查其标书检测报告真伪;公示上述事项调查结果并予以“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如得不到满意答复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向监察委及纪委部门进行举报。
经调查:
一、关于举报事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四条规定,未发现该项目投标人江西鑫爵色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西鑫梦娜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且举报人亦未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举报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举报事项二,鉴于举报人并未提供江西鑫爵色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的检验报告存在造假的事实依据,其真伪情况需按法律程序,待相关部门核查。
三、经组织本项目有关人员及询价小组对询价通知书和询价响应文件进行核查,发现投标人江西鑫爵色实业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没有满足询价文件中的可萃取的重金(铅)<0.01mg/Kg、可萃取的重金(镉)<0.01mg/Kg;遮光布帘可萃取的重金(铅)<0.01mg/Kg,可萃取的重金(镉)<0.01mg/Kg的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江西鑫梦娜实业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布带的检测报告没有对应的附页,而是用遮光布帘检测报告附页代替(报告编号:TC1810292)。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未满足上述技术参数要求应作无效标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本次评标结果无效,取消江西鑫爵色实业有限公司中标资格,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019年4月29日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