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检查
[2018-10-08]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018-10-08]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监督检查行处理决定书
东财购处【2018】4号
当事人:抚州市仁信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凤凰域中央5栋14楼1301A室
法人代表:姚琪梅
联系电话:1777040****
一、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代理的抚州市东乡区第二中学教师周转房热水器浴室柜等物品采购(采购编号:FZRX-2017-027-2)存在以下问题:
<!--[if !supportLists]-->1、<!--[endif]-->未见挂网公告截图和合同备案截图。
<!--[if !supportLists]-->2、<!--[endif]-->未见保证金退还凭证。
<!--[if !supportLists]-->3、<!--[endif]-->未见未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九项“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责令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