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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东财购处【2018】3号
当事人:江西全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抚州市环城西路华鼎广场二单元4楼
法人代表:邓菊红
联系电话:1807940****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当事人代理的抚州市东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能力建设询价采购(采购编号:JXQZ-2017-X001),在以下问题:
1、未见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2、未见合同原件截图,合同公告截图、验收单原件截图。
3、未见成交公告信息发布截图,退还保证金凭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if !supportLists]-->(二)<!--[endif]-->代理的江西东华种畜有限公司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项目设备采购(采购编号:JXQZ-2017-G005),存在以下问题:
<!--[if !supportLists]-->1、<!--[endif]-->未见信息发布截图。
<!--[if !supportLists]-->2、<!--[endif]-->未见保证金退还凭证。
<!--[if !supportLists]-->3、<!--[endif]-->未见残疾人福利单位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令19号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财库【2017】141号。
<!--[if !supportLists]-->(三)<!--[endif]-->代理的江西红星种猪有限公司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项目设备采购(采购编号:JXQZ-2017-G006),存在以下问题:
<!--[if !supportLists]-->1、<!--[endif]-->未见残疾人福利单位说明。
<!--[if !supportLists]-->2、<!--[endif]-->未见退还保证金凭证。
<!--[if !supportLists]-->3、<!--[endif]-->未见挂网公告截图,无法计算时间节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财库【2017】141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第九项,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责令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