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6]
| 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 |||||
| 采购单位 | 乐安县林业局 | ||||
| 项目名称 | 应用LiDAR等高新技术辅助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试点数据处理及成果产出 | ||||
| 项目金额 | 500,000 元 | ||||
| 专家1论证意见 | 依据乐府办抄字【2019】411号文件内容,乐安县第七次森林资源二类服务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华东调查规划设计院中标并建设,为保证与原有项目数据一致性,服务配套,应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的资金总额没有超过原项目采购合同的百分之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议该项目直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华东调查规划设计院采购。 | ||||
| 专家姓名 | 何乾华 | 职 称 | 中高 | ||
| 工作单位 | 临川二中 | ||||
| 专家2论证意见 | 乐安县第七次森林资源二类服务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华东调查规划设计院中标并建设,为保证项目数据一致性,与原有项目服务配套,应继续向原供应商添购,而且添购的资金总额没有超过原项目采购合同的百分之十,依据乐府办抄字【2019】411号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拟建议该项目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华东调查规划设计院单一来源采购。 | ||||
| 专家姓名 | 祝迎祥 | 职 称 | 鉴证师 | ||
| 工作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 | ||||
| 专家3论证意见 | 乐安县第七次森林资源二类服务项目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华东调查规划设计院中标并建设,为了与原有项目服务配套,保证项目数据一致性,应继续向原供应商添购。此外,添购项目的资金总额没有超过原项目采购合同的百分之十,依据乐府办抄字【2019】411号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拟建议该项目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华东调查规划设计院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
| 专家姓名 | 钱江华 | 职 称 | 中级 | ||
| 工作单位 | 抚州市林业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