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6]
| 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 |||||
| 采购单位 | 修水县教育体育局本级 | ||||
| 项目名称 | 修水县教体局义教均衡数、理、化、生、科学仪器追加采购 | ||||
| 项目金额 | 167,185 元 | ||||
| 专家1论证意见 | 原项目于2018年4月由九江市微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中标金额为4224484元。因采购单位部分学校漏报小学数学、科学仪器等原因,需向原中标单位追加采购9套村小标准小学数学、科学仪器,追加金额为167185元,在10%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建议该项目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
| 专家姓名 | 胡衍华 | 职 称 | 高级 | ||
| 工作单位 | 修水县农业局 | ||||
| 专家2论证意见 | 1、原项目已由余姚市智达教仪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在标,且正在履行合同。 2、根据政府采购法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建议,该项目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 ||||
| 专家姓名 | 邱劲松 | 职 称 | 工程师 | ||
| 工作单位 | 修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
| 专家3论证意见 | 原项目于2018年4月由九江微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余姚市智达教仪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且正常履行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点,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性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 ||||
| 专家姓名 | 黄维 | 职 称 | 中一 | ||
| 工作单位 | 修水县职业中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