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3]
于都县政府采购中心受于都振堃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砂场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项目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经采购人确认,现对2019年9月07日发布的招标公告、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 就有关事项答疑如下:
询问事项一:
1)招标文件第30页:投标人所投200万全彩筒型网络摄像机、400万全彩网络高清智能球机、200万一体化网络红外高清云台摄像机、32路网络硬盘录像机、16路网络硬盘录像机、出入口抓拍机、55寸LCD液晶拼接屏、高清无损视频解码拼控一体机为同品牌者得3分,其他不得分。
质疑理由:视频监控系统是属于安防系统,出入口抓拍单元是智能交通系统中的抓拍单元,液晶拼接屏和解码器是显示系统,三个不同的系统指定同一品牌,违反招标法,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具有品牌指向性及倾向性,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建议:招标文件同一品牌存在控标嫌疑,建议删除。
现答复一: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章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后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条款中所称“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并非评审因素,本项目中在技术部分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同一品牌承诺函,是将制造商出具的同一品牌承诺函作为评申因素加分项,而非资格门槛性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其次,视频监控系统是安防系统的前端部分,液晶拼接屏和解码器在项目中用于视频监控解码上墙显示,属于安防系统的后端部分,出入口抓拍机是用于出入口道闸管控,出入口道闸管控系统也是安防系统的一部分,要求所投设备为同一品牌,是为了项目的整体实施效果和后期的维护保障。
综上,质疑不成立,因此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询问事项二:
2)商务评分:招标文件第30-34页
(以上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CNAS或CMA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及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CNAS”标识表明质检中心的检测能力和设各能力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CMA(资质认定):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它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招标参数指定CNAS的认证,是不符合招标法要求,此处倾向性太过明显,请问公安部检查报告是否是国家权威机构,智能交通的无锡研究所也是国家权威机构,也具备检查产品的性能参数,另招标参数需要具CMA资质认证,是不符合逻辑关系的,也两个不同的性能指标,而CAL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符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授予的权威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使用的授权标志,可以承担国家行政机构下达的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政用采购原则,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于在江西的中小企业和有实力的企业太不公平(此处倾向性太多明显)。
建议改成: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的第三方权威的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中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及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现答复二:本项目中各项产品中的参数指标都是常规功能,且是衡量性能的重要指标,经过详细的方案设计及专家考量而定, 设置该项目参数时也向市场调查过多个品牌(例如:海康,大华,天地伟业,宇视,科达等品牌的所制造的产品均能满足),设置参数标准是为了保证产品和系统的稳定性,如果只考虑价格,这会给产品的质量和系统的稳定性带来很大的风险。“CMA”是中国计量认证的简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 “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CMA标记或CNAS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对于项目中采用CNAS或CMA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为项目质量提供了一定的保证。并不存在差别或歧视对待,也不存在排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请贵方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合理质疑与必要的举证。
因此质疑不成立,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询问事项三:
3)招标代理公司:未将中小企业纳入到参与项目投投标标,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近日发布《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为力求政府采购环节的公正、公开,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该条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原则。
现答复三:标书中已将中小企业纳入到参与项目投标,请贵方仔细阅读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请贵方务必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合理质疑与必要的举证。
询问事项四:
4)招标文件中控制终端设备参数描述均“采用 Apollo Lake J3455平台处理器”以及55寸LCD液晶显示单元参数设置“ Realmedia解码器”,其中 Apollo Lake J3455为英特尔奔腾处理器, Realmedia由 Real Networks公司开发,我司认为具有明显的商品及供应商的指向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具体违反:(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具体违反:(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上参数设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现答复四:Apollo Lake J3455为英特尔奔腾处理器, Realmedia由 Real Networks公司开发,Apollo Lake J3455为终端服务器的一个部件,Realmedia为LCD液晶显示单元的一个部件,英特尔及Real Networks公司并未只向特定的公司供应产品,因此不存在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同时,设置参数标准是为了保证产品和系统的稳定性,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如果只考虑价格,这会给产品的质量和系统的稳定性带来很大的风险,贵方也可提供优于此参数的设备用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请贵方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合理质疑与必要的举证。
因此质疑不成立,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询问事项五:
5)招标文件中控制终端设备参数要求“正版 Windows系统”有悖于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国产产品,此系统属于是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一套操作系统。
现答复五:本次招标采购产品为控制终端,“正版 Windows系统”只是控制终端的操作系统,控制终端为国产产品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请贵方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合理质疑与必要的举证。
因此质疑不成立,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此答疑公告为《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原《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集中采购机构:于都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于都县广场东路132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六楼
联系人:孙小燕 电话:0797-7766332
网址:http://www.jxsggzy.cn/web/
邮箱:ydxzfcgzx@163.com
采购单位:于都振堃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
联系人:肖先生 电话:18970785715
于都县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