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0]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受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委托,就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园区范围内卫生保洁服务(3年)项目(项目编号:FJAH2019-KF-G001)进行公开招标,经采购人确认,现对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就有关事项答疑如下: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技术部分——五、管理团队:3、专职调解员(1分)”。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要求300人以上企业才鼓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2018年江西省目标为60%以上300人以上用人单位配备“专职调解员”,而本次实施项目仅60人,却要求为本项目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明显与项目规模不相符,属于非法差别对待、歧视、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现答复如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主要工作内容是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咨询,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主动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的“人员要求”中明确要求了“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为根据现状道路测算的最低配置要求,环卫作业一线人员不得少于60人”和“中标人在服务期内所有人员安全生产及劳动关系纠纷由中标人负责”。因本项目须配置的一线人员数量比较多,所以,人员管理、团队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在后续服务中显得尤为重要,且是后续服务质量的有力保障,与后续服务水平息息相关。
2019年7月17日,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了专家对该质疑事项进行了论证,论证专家一致认为:“本项目设置的上述评分项与本项目有较强的关联性,符合项目的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提高门槛,也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更不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我们认为采购人提出的本条款的需求是正当、合情、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此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也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此质疑不成立,执行原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部分——二、垃圾转运站运营业绩(3分)”。据我公司实地考察获悉本次招标项目范围内根本没有垃圾转运站,采用垃圾压缩车直接运输至焚烧发电厂或者协调运输至赣州开发区城区垃圾转运站压缩转运,而本次招标却要求垃圾转运站运营业绩,明显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相符,属于非法差别对待、歧视、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垃圾中转站正在建设中,且本次招标是将以上条款作为评分因素,并非作为限制性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此质疑不成立,执行原招标文件。
此《答疑公告》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