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7]
宁都县财政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价机构入选中介库项目变更公告2
依据宁都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复意见[批复号:(2019)131号],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宁都县财政局的委托,对宁都县财政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价机构入选中介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对2019年6月26日发布的补遗文件中部分内容变更如下:
一、变更事项一
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 2.承诺书、6-1.服务办公场所”的格式内容变更为:
致: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服务的招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据招标文件,我单位对招标文件要求响应的有关内容作出以下承诺:
1、我单位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收费,响应我县制定的《宁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宁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委托评审业务考评管理暂行办法》。
2、我单位承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在宁都县区域范围内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专职技术人员,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更换办公场所地址。(已有场地、人员的:我单位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更换办公场所地址。)
3、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本项目服务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相同。
4、我单位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有效期,本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90 天。
5、我单位承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了有效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我单位承诺,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条款我单位全部接受,并享受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及义务。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1、已在宁都县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
1)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
2、承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在宁都县内提供固定办公场所的,此处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
此变更公告为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宁都县财政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