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8]
依据赣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下达的赣市购2019B000194068号采购计划,赣州市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赣州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对其赣州市沙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运营服务项目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并于2019年5月15日发布了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经采购人确认,现就潜在投标人对2019年5月15日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答疑如下:
一、答疑事项1
问: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须知 (五)开标与评标 技术分 八、出水质量(7分):“投标人能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的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出水水质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排放标准(具体标准详见评审依据第2项),其中任意一项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检测最优者得0.5分,其他得0.25分,以此类推,本项最高得7分。评审依据:1、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项目的合同原件扫描件和合同有效期内任意一次渗滤液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监测数据达标的检测报告(报告须具有CMA标识且是第三方取样检测)原件扫描件及相关证明材料(1、能体现承接人;2、能体现检测数据为该项目数据)原件扫描件。开标现场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原件,否则相应子项评分不得分。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排放标准:”,针对此项评审条件提出以下质疑:
1、任意一项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检测最优者得0.5分,是指在所有投标人中该项指标最优者得0.5分还是其他意思?
答:是。
任意一项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检测最优者是指在参与本项目评审的所有投标人中该项指标最优者,具体指标详见《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排放标准。
2、在出水质量的评分方法中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表2排放标准中任意一项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检测最优者得0.5分。这意味着该表中所列的指标都具有同等的权重。我公司认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表2排放标准中虽然有14项指标,但由于监测条件所限,可以实现日常监测和在线监测的只有总氮(TN)、总磷(TP)、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NH3-N)这四项指标。这四项指标最能反映垃圾渗漏液处理系统的性能,应将其列为核心指标重点考察,在评价方法中相应的提升评分分值。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填埋时间产生的垃圾渗滤液水质相差极大,在不考虑进水水质差异的情况下,以污染物排放浓度作为评价处理系统优劣的标准,有失公允。我公司认为,应由投标单位出具相应的进水水质第三方检测报告,在进水水质与本项目进水水质相近的情况下,再来进行比较。
垃圾渗滤液成分复杂水质波动较大,在处理过程中会出现不达标的现象。只有好的垃圾渗漏液处理系统才能实现连续稳定达标。为了评估处理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我公司认为,除了出具任意一次渗滤液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监测数据达标的检测报告,还应出具一段时间的连续出水达标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答:招标文件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是国家标准,该标准表2排放标准中规定的14项控制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都必须达到,并无“核心指标”与“非核心指标”之分。
2、不同地区不同填埋时间产生的垃圾渗滤液水质是有差别,但不管进水水质差异多大,最终出水水质都要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规定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标准;出水水质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高低是对处理工艺、设施设备及处理系统的投入、运营管理能力等的直观体现,以控制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作为评价处理系统优劣的标准合理。
3、根据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文件 三、采购项目需求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中的“1.2该项目采用中标人自行设计处理工艺和自带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系统、自带人员的运营服务模式进行处理,其处理设备性能指标必须达到以下标准:①脱盐率大于等于97%;②CODcr的去除率大于等于96%;③NH3-N的去除率大于等于90%;④原水回收率大于等于75%;⑤处理后水质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二规定限值”,和“(三)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投标人的服务应达到或优于本招标文件要求,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之规定,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水质量达标是基本要求,合同期内的出水质量均须达标。本评分项是按参与本项目评审的所有投标人中对应指标进行横向比较,投标人提供任意一次渗滤液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监测数据达标的检测报告即可直观反映投标人所投垃圾渗漏液处理系统的性能指标。
二、答疑事项2
问: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须知 (五)开标与评标 技术分 “十、所投渗滤液运营处理设施设备的成套系统性能指标比较(8分):
1、投标人所投渗滤液运营处理设施设备的成套系统脱盐率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任意一次检测数据每提高0.5%的,得0.5分,以此类推,该项最多得2分;
2、投标人所投渗滤液运营处理设施设备的成套系统CODcr的去除率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任意一次检测数据每提高0.5%的,得0.5分,以此类推,该项最多得2分;
3、投标人所投渗滤液运营处理设施设备的成套系统NH3-N的去除率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任意一次检测数据每提高0.5%的,得0.5分,以此类推,该项最多得2分;
4、投标人所投渗滤液运营处理设施设备的成套系统原水回水率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任意一次检测数据每提高0.5%的,得0.5分,以此类推,该项最多得2分。
评审依据:1、投标文件中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运营合同原件扫描件、以及合同期内任意一次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监测数据达标的检测报告(报告须具有CMA标识且是第三方取样检测)原件扫描件和相关证明材料(1、能体现承接人;2、能体现检测数据为该项目数据)作为评审依据。
2、开标现场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原件,否则,相应子项评分不得分。
3、招标文件规定的渗滤液运营处理设施设备的成套系统性能指标如下:
①脱盐率大于等于97%;②CODcr的去除率大于等于96%;③NH3-N的去除率大于等于90%;④原水回收率大于等于75%。”
针对此项评审条件提出以下质疑:
1、现有垃圾渗滤液处理工艺中,只有“MVC蒸发+离子交换”技术路线可以实现原水回收率大于75%。但MVC蒸发的建设周期较长,建设和运营成本较高,考虑到招标文件第30页的1.2条款(1.2该项目采用中标人自行设计处理工艺和自带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系统、自带人员的运营服务模式运行处理)和第34页的3.9违约责任的3.9.1条款(3.9.1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自带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工艺系统、自带人员在现场进行安装到位,并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二规定限值处理出水)对工期要求极短,同时本次招标的合同价格很难满足MVC蒸发的建设要求,可知本次招标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艺不可能采用“MVC蒸发+离子交换”工艺。根据国内外渗滤液处理行业的现状和大多数专家的观点,除了“MVC蒸发+离子交换”工艺,其他渗滤液处理工艺的原水回收率一般只能达到55%-70%。尤其处理老龄垃圾渗滤液时,其含盐量极高,导致原水回收率普遍不高。因此我公司质疑此评审依据的真实性。
2、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填埋时间产生的垃圾渗滤液水质相差极大,在不考虑进水水质差异的情况下,单纯以去除率或者原水回收率的大小作为评价处理系统优劣的标准,有失公允。我公司认为,应由投标单位出具相应的进水水质第三方检测报告,在进水水质与本项目进水水质相近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进行去除率和原水回收率的比较。
答:招标文件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滤液碟管式反渗透处理设备》(CJ/T279-2008)中的“5.2生活垃圾渗滤液碟管式反渗透处理设备性能指标”规定,原水回收率的最低要求为大于等于75%。因此招标文件规定“原水回收率大于等于75%”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2、不同地区不同填埋时间产生的垃圾渗滤液水质是有差别,但不管进水水质差异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滤液碟管式反渗透处理设备》(CJ/T279-2008)中的“5.2生活垃圾渗滤液碟管式反渗透处理设备性能指标”规定,脱盐率、CODcr的去除率、NH3-N的去除率、原水回收率等四项指标都必须满足以上标准规定。同时“根据工艺进出水质具体要求,可采取一级碟管式反渗透设备、二级碟管式反渗透设备或三级碟管式反渗透设备。为提高原水回收率可增加高压级碟管式反渗透设备。”,即可通过增加设施设备及处理系统的投入可以使进出水质达到反渗透处理设备性能指标要求。虽然进水水质的差异可能会对处理结果增加难度,但出水水质的排放质量浓度是对处理工艺、设施设备及处理系统的投入、运营管理能力等的直观体现,以“所投渗滤液运营处理设施设备的成套系统性能指标比较”作为评分项合理。
三、答疑事项3
问:招标文件第34页:3.9违约责任:3.9.1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内自带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工艺系统、自带人员在现场进行安装到位,并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二规定限值处理出水,每延误一天按10000.0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若延误7个日历天,视为中标人无履约能力,采购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的采购项目需求中,对于项目完成的具体时间要求表述不够清晰,前后不一致,对此提出质疑:
在采购项目需求中,仅有招标文件第32页的3.1条款规定了时间限制。该项条款规定: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配备目前先进的与渗滤液处理相关的检测仪器到达现场并投入使用。这一项条款仅规定15个日历天内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到达现场并投入使用,并未对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工艺系统是否安装到位,出水是否达标进行规定。但在招标文件第34页的3.9违约责任的3.9.1条款中却要求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自带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工艺系统、自带人员在现场进行安装到位,并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二规定限值处理出水,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司认为招标文件应在采购项目需求中对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工艺系统的安装调试和出水达标排放的时间要求做进一步明确的描述,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答:前后表述并不矛盾,请潜在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1、招标文件第32页的3.1条款与招标文件第34页的3.9违约责任条款同属于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内容。
2、招标文件第32页的3.1条款规定的是“与渗滤液处理相关的检测仪器到达现场并投入使用”时间要求,招标文件第34页的3.9违约责任:3.9.1条款规定的是“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工艺系统到场安装到位,并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二规定限值处理出水”时间要求及相应违约责任。招标文件第5页的11.2条款也作了同样明确规定,“11.2 付款方式: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自带渗滤液的处理设施设备工艺系统、自带人员在现场进行安装到位,并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二规定限值处理出水。运营经费按月结算和支付,结算日为每月最后一个日历天,结算日原则上在每月的第20个日历天支付上个月费用(如遇节假日或批复条件影响,支付日顺延)。”。
采购人: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89号
电话:13576691888
联系人:范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赣州市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商会大厦12楼(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1号)
电话:15350445012 0797-8275658
联系人:黄华
网址:http://www.jxsggzy.cn/web/ http://www.ccgp.gov.cn/
此《答疑公告》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赣州市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