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2]
赣州市浩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于都县水利局的委托,就其于都县窑塘水厂、第三水厂(良下湾取水口)水源保护区沿江护岸及截污排污干管(沟)工程设计实施方案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现对2019年02月20日发出的谈判文件有关事项更正如下:
更正事项1:
原谈判文件“付款方式”:
(1)项目完成初设并经上级批复下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的40%;
(2)乙方提交完最后一批技施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的55%;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完工验收合格两年,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
(4)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若因票据本身原因造成甲方审计、税务稽查风险,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现更正为:
(1)项目完成初设并经上级批复下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的40%;
(2)乙方提交完最后一批技施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的55%;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完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
(4)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若因票据本身原因造成甲方审计、税务稽查风险,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此更正公告为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谈判文件条款与本谈判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谈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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