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2]
药都·樟树站(广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招标文件回复函及变更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3月9日收到投标人对药都·樟树站(广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项目编号:ZS-中心2018--003 )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提出如下3点质疑:
1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标准”中的“价格分”中“评标基准价由甲方现场确定。质疑:我公司认为此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
2.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标准”中的“服务(技术)分”中“专职技术人员能力(31分)”中“项目总负责”为法人代表并同时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0分。 质疑:我公司认为这一条要求“项目总负责”为法人代表并同时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业资格和高级程师职称,得10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及意向性,法人代表是不是项目总负责、具不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高级工程师职称,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与本项目开展也没有直接的关联,所以我公司认为此项目分值的倾向性太明显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标准”中的“商务分”中“业绩(15分)”:“①投标人自2012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的高铁站造价咨询单项业绩≥1.0亿元(人民币),得5分。②投标人自 2012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的高铁站项目业绩,单项业绩≥3.0亿元(人民币),得10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记分,最高15分。
质疑:本项目为高铁站的配套广场工程,与高铁站的建设不存在相连,只要是类似广场建设均可。这个业绩要求,存在严重的指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作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现就上述质疑回复如下:
1、关于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标准”中的“价格分”中“评标基准价由甲方现场确定的质疑。招标人已于3月8日就该内容进行了修改(详见政府采购平台上传招投标文件修改公告)。
2、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标准”中的“服务(技术)分”中“专职技术人员能力(31分)”中“项目总负责”为法人代表并同时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0分 更改为:投标人拟派针对本项目的专职人员中“项目总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0分。投标人拟派针对本项目的专职人员中“项目总负责人”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得5分。
3、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标准”中的“商务分”中“业绩(15分)”:“①投标人自2012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的高铁站造价咨询单项业绩≥1.0亿元(人民币),得5分。②投标人自 2012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的高铁站项目业绩,单项业绩≥3.0亿元(人民币),得10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记分,最高15分。更改为 “①投标人自2012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的类似广场建设造价咨询单项业绩≥1.0亿元(人民币),得5分。②投标人自 2012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的类似广场建设项目业绩,单项业绩≥3.0亿元(人民币),得10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记分,最高15分。
4、第一章1、有意向的投标人可在2018年即日起至3月22日当日15:00前(北京时间)到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下同)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更改为:"有意向的投标人可在2018年即日起至3月26日当日15:00前(北京时间)到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下同)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
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更改为:"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
3、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3月22日16:00 之前更改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3月26日16:00 之前。"
特此回复
樟树市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