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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第三章 商务要求的
第3.1条质保期:1 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变更为现在的3.1质保期:3 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