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0]
经万安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批复,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万安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现就其万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参加。
一、竞争性磋商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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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预算金额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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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政采字2020WA02号 |
万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采购项目 |
800万元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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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投标报价为本项目编制咨询服务的全过程的各种费用总和(除现状评估经费外,投标报价还包含其余规划前期工作、软件、评审及其他不可预计费用),响应服务商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全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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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
1.服务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项目特殊要求
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服务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落实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节能、环保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规定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五、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布信息
本项目公告将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吉安市政府采购网、万安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有意向供应商可登陆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招标答疑(如有)、变更公告(如有)将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吉安市政府采购网、万安县人民政府网发布,请及时关注。
六、响应文件递交
响应文件接收时间:2020年3 月31日9:30前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3月31日9:30前
响应文件接收地点: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万安县工商银行二楼开标厅)
七、响应文件开启信息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3月 31 日 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万安县工商银行二楼开标厅)
八、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壹份;副本份数:叁份。
九、本次磋商保证金
本次采购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十、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万安县自然资源局
采购单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崇文西路92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郭先生 联系电话:13970639078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万安县五丰镇新苑小区11栋
联 系 人:廖女士 联系电话:0796-7203383
备注:(1)根据赣建招【2020】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代表还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格式如附表),现场递交招标代理。如受疫情防控影响未能如期开标,即时另发补遗通知延期。
(2)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烦请出席本项目开标大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佩戴口罩,并配合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开标现场的管理工作;因开标现场采购代理机构需进行体温测量和相关信息记录工作,为控制开标厅人数,不影响各投标人投标,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提前到达开标厅,且每家投标单位仅允许一人进入开标厅。
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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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体温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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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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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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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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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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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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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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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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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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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身份 |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 □投标人代表 □评标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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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 开标 □评标 |
开评标室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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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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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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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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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健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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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发热、乏力、干咳、气促情况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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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2020年1月30日后来自(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 □否 □是,到达时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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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0日至今离开过江西? □否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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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0日至今是否有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情况? □否 □是 ,接触时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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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名): 日期: 所在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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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瞒报或审查不严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