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2025年第18号)
[2025-11-20]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 事 人:宋岚
工作单位:华东交通大学
二、基本情况
当事人作为评审专家评审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中医院医疗设备维保项目(采购编号:JXTC2024050317)中,查实如下问题: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分评分点“拟投入工器具”要求提供励磁电源、匀场电源等相关设备的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作为评审依据。
国药医工(江西)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按上述评审标准提供励磁电源、匀场电源的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作为评审依据,但评审报告却载明该供应商取得了对应分值。
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分评分点“拟派人员”要求提供拟派人员的助理级别(含)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国药医工(江西)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按上述评审标准提供拟派人员的工程师职称证书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但评审报告却载明该供应商取得了对应分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为证。
三、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赣财规〔2024〕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依规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赣财规〔2023〕4号)第100项、《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赣财规〔2024〕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 南昌县财政局
??????????????????????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