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3]
当事人:李承尉
身份证:36078219841112****
地 址:赣州市南康区新康东大道北
一、违法事实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于2025年6月23日作为磋商小组的评审专家参与了“南康区中医院信息耗材配送及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JXSN2025-NK-C001-1)”的竞争性磋商活动。经查,参与商的响应供应商有赣州国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赣州市信杰贸易有限公司、南康区思捷电脑经营部、江西鑫拓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峦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磋商小组评定以上五家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评审均合格,在最后提交报价只有两家响应供应商的有效报价,磋商小组仍继续评审并推荐出了成交候选人。
该项目不符合竞争性磋商相关文件中所述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的情形,也不属于“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作为评审专家的你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该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结果公示、流标公示、询问笔录、磋商记录等。
为此2025年7月30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2000.0),上缴本级国库;
3.没收违法所得评审专家劳务费柒佰元整(¥700.0),上缴本级国库。
请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