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1]
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财购〔2025〕51号
当事人: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地 址: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滨河路
经查,当事人采购的定南县小黄坝生活垃圾填埋场自行监测(项目编号:JXGD2024-DN-C009)的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存在“安全管理措施”分值设置存在“安全措施可行、制度健全、对本项目有针对性,贴合实际且操作性强,方案内容齐全,描述具体清晰的加5分;防护措施一般,重点环节内容模糊或方案内容有缺项描述比较简单的加3分;表述不清晰不合理或方案对于该项目可操作性不强的加1分”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的问题;商务部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存在“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拟派人员配置计划表、相关证书及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响应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赣财规〔2024〕8号)之规定,本局对定南县城市管理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