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35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城市管理局
负责人:张运
电话号码:1877065****
地址:万安县凤凰路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万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推进环保整改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中大政采2021—CS06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评审因素设差别或歧视性条款。项目评分办法技术部分售后服务要求机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与售后不相适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技术加分项售后服务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无验收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5.招标文件不规范。(1)政府采购代理委托书中项目名称表述不一致,协议书中表述为万安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采购项目,实际为万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推进环保整改工程设备采购项目。(2)评分标准中分值上下不一致。投标报价33分,下表明细分值30分。(3)中标通知书时间书面修改,不严谨。(4)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审查人员少一人签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条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