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44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小泉
电话号码:1387969****
地址:万安县商务写字楼8楼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开展的万安县保障性住房智能安防小区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乐联政采字2022WA08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载明项目的核心产品。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招标文件的评审依据需提供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首页带有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检测日期要求先于招标公告日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评标办法商务加分项中要求提供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开发类)证书得分,资质证书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且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的申请有企业营运时间和业绩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评标办法商务加分项中要求提供“中国最具影响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证书”得分,该证书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证书评审条件涉及到企业的规模等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评标办法商务加分项中要求提供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得分,科技部的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与本项目的产品质量、服务履约没有直接关系;申报条件有运营时间、服务场地面积等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不宜要求供应商提供 “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应该开标时代理机构查询。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部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