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
赣财购罚决〔2023〕24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水利厅
地 址: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68号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的要求,经检查,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一)项目名称: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JH2021-SLT-ZC002)
1、存在问题:采购文件中技术实施方案评分办法未进行量化,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的规定。
(二)项目名称:全省河湖管理技术支撑服务(项目编号:JXAL2021-NC-Z05)
1、存在问题:磋商文件第六章技术评分项,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