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6]
石城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财字〔2018〕26号
石城县民族宗教务事务局:
一、当事人
采购人:石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人代表:赖才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7796987030J
地址:石城县行政中心A226
联系电话:0797-5793909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县委第一巡察组问题线索移交,石城县民宗事务管理局在2015年支付《宗教场所志》印刷费113080元,未通过政府采购,无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 1月10日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经查,你单位分别于2015年7月22日(发票号:01442859)、8月26日(发票号:01442876)、9月10日(发票号:01442879)、10月15日(发票号:02658661)支付《宗教场所志》编写印刷费113080元,未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赣州市市本级2014-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石府办字〔2013〕427号)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已向石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送达《石城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石财字(2018)20号),石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给予警告。
如对上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石城县财政局
2018年3月6日
抄送:赣州市财政局、中共石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石城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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