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9]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3491840396U
法人代表:彭恭顺
住所地址: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办泰康中路19号
一、违法事实
根据日常监管,本机关于2025年4月27日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单位于2025年3月31日对“南康区中医院消防维保服务(含消防操作员岗)(项目编号:DJ2025-NK-C001-1)”进行了竞争性磋商。经查,该项目于2025年4月3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时间2025年4月17日,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之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该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指定的媒体上合同公示的事实。
为此2025年4月2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处分。
三、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