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5]
当事人:江西嘉和物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689号五华大厦主楼5楼521-522室
法定代表人:严华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1681XC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参与江西省防汛信息中心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JXTC2023040171C2)采购项目中,投标文件内提供的持证人“吕X林”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经本机关向发证单位核查证书不实,属于虚假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关于吕X林持证核查情况的复函》等材料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在收到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本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依法组织了听证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赣财规〔2023〕4号)第76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计人民币32295.6元(大写:叁万贰仟贰佰玖拾伍元陆角)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信息已发送至经办人手机短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