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2-12]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博格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章洋路22号107室
一、违法事实
按照新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专项整治联合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市重点抽查工作专班检查, 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项目名称:仙女湖风景名胜区九龙湾景区详细规划项目(项目编号:JXZFCG-BX2022-11)
存在问题:评审标准:“企业信用评级AAA级企业、重合同守信用AAA级企业认证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根据投标文件中投标单位为其缴纳近3个月社保证明及资格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佐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等相关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 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元)。
请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 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