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2-12]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余和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余市城北长林路210号
一、违法事实
按照新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专项整治联合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市重点抽查工作专班检查, 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一)项目名称:仙女湖第二小学教学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YHX2022-G129)
存在问题:采购文件评审标准:技术(55分)办公家具质量要求“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验中心出具的委托抽检报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等相关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项目名称:北京师范大学新余附属学校食堂装修改造(项目编号:XYHX2021-C047-1)
存在问题: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的技术参数的评审依据“提供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供的质量监督检测报告数据为依据.....”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等相关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