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30]
关于对江西鼎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鼎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我局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城乡养老设施提升改造(碧溪中心敬老院新建院民楼家具家电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23〕19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1.评分办法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认证证书,而认证证书为产品制造商所有,该评分项就仅限于投标人为产品制造商的才能得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2.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产品具有认证证书,而评审因素又要求投标人获得认证证书,评审办法有严重歧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计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