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3〕2号)
[2023-01-18]
井财罚字〔2023〕2号
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华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城南总商会大厦2003室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委党校、训练基地综合体消防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21〕13号-1)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1.评分标准设定了限制性、歧视性条款:商务评分项以业绩“投标人承担过单个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消防工程…”作为加分条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2.技术评分部分施工方案设置“…符合本项目工作要求的得2分…基本符合的得1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计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