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2]
仙女湖区财政金融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余和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长林路201号4栋2单元101号
一、违法事实
根据新余市审计局对仙女湖区2019年和2020年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结果结果认定,你公司在组织开展相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仙女湖区第一小学灯光音响设备项目(XYHX2020-G092)、采购校园网络广播监控系统项目(XYHX2020-G093),仙女湖区社会事业局仙女湖教育城域网(含校园网)监理咨询服务项目(XYHX2019-G078),仙女湖区委政法委仙女湖区农村雪亮工程(平安乡村)信息技术服务采购项目(XYHX2020-G105))采购文件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以及过高的证书加分条件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经对调查结果审查,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相关规定。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