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8]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龙财购罚决〔2021〕1号
当事人:龙南恒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翔大道翔泰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095288333L
经查,你公司在代理龙南县园林管理所2019年度城区节点鲜花摆放、种植项目(项目编号:LNHL2019-LN-C023)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罚款。请凭缴款码36072721000709862401通过赣服通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龙南市财政局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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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