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1]
永财购罚决[2021]1号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州区迎宾大道六号凯旋华府13栋21层
法人代表:罗来敏 电话:
联系人:杨丽 电话:1777969****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司代理的“永丰县全民健身中心热水系统及配套燃气管网设施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JAYX-JA-201)”采购文件存在违法条款。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的技术分的“施工组织方案: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项目管理组织、有安装工艺设计图、质量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合理性、规范性、科学性综合对比,优得10分,良得7分,一般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和“安全保障措施方案: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的全面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审,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其它不得分”。该2项评审因素未将“优”“良”“一般”细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责令你司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帐户:
1.现场缴款:收款单位:永丰县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永丰县支库 预算级次:县级 预算科目编码:103050199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备注:永财购罚决[2020]18号缴款
2.凭永丰县财政局开具缴款码缴款:收款户名: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 备注:永财购罚决[2020]18号缴款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