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5]
关于对江西忠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理决定
当事人:江西忠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叶青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学府路锦绣城14栋二楼商铺(16-20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0〕22号)文件精神,本机关对你公司2020年1月-11月以来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退还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你公司共有2笔业务,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及《赣州市政府采购代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财购字〔2017〕17号)第五条(十二)款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2.对你公司扣4分。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