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3]
新余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共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新余市体育中心铁骑大队四楼
采购项目:新余市城南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工艺(游泳)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XGC-2020-00402)
一、违法事实
在新余市城南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工艺(游泳)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中,我局启动监督检查机制,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新余市城南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工艺(游泳)设备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
1. 新余市城南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工艺(游泳)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主要为新余市城南全民健身中心体育游泳设备货物采购,而项目招标文件评标细则中产品技术方案设置权重50分,评分标准主要内容为对拼装式游泳池各项技术方案,评审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 项目招标文件评标细则中综合实力评分标准,设置投标单位须提供装配式游泳池及与游泳相关配套产品的发明专利提供5份及以上的得0.5分,未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属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江西共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罚结果报新余市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1日
新余市财政局办公室 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