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邹青平
联系电话:1357686****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鸿源小区5栋1号店铺
我局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市民中心等公共绿地养护服务采购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规事实
经审查,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市民中心等公共绿地养护服务采购项目于2020年7月23日向中标方发出成交通知书,项目业主单位井冈山市园林所于8月10日与中标方签订养护合同后,你公司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退款意见表》,要求将未中标的4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其缴款账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8月12日完成了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你公司没有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致使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推迟退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自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千元整(¥3000)缴入国库账户。户名:井冈山市财政局 ;账号:1509022729000017087-000000005(中国工商银行井冈山支行)。
三、 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