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1]
青原区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部署,省厅交叉检查组对你公司2018年在本区代理的青原区司法局指挥中心视频联网系统建设项目(赣安泰政采字(2018)13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以下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评审办法中商务评分2“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制造商在江西省内分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评分5“所投高清视频会议终端在江西省内具有原厂办事处和售后服务备件库”的评分设置,属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7款“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评审报告缺少了磋商小组成员袁昕的评分表。违反财库[2014]214号第24第2款“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3)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缺少“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违反了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9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4)开标时由采购人青原区司法局和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协商对采购需求(音响、话筒需求和数量)进行变更,不符合磋商程序、方法,违反了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20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4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调谈判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1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68条第1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5)磋商公告、成交结果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8条、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七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6)未完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招标文件未载明对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违反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7)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未公告货物规格型号。违反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29条第4项“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8)未见宣布、记录评审工作纪律资料,违反财库[2016]198号第15、16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9)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库[2018]2号第14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10)现金收取投标保证金,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责令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请你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金缴入青原区财政局罚没款账户,逾期未缴纳的,将禁止在青原区实施政府采购业务。
收款人户名:青原区财政局
行账号:36001451020050000446-000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