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0]
当事人:赣州欣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怡芳
地址: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西路12号梅林古镇10幢010262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代理的4个政府采购项目在全省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问题:
1、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编号:GZXC2018-GX-C004)存在“未见投标保证金有效退还资料”问题,经核实成交供应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超过5个工作日退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2、弱电系统设备项目(询价,编号:GZXC2018-GX-X004)存在“未见投标保证金有效退还资料”问题,经核实成交供应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超过5个工作日退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机械装调技术综合实训装置、企业经营管理物理沙盘项目(竞争性谈判,编号:GZXC2O18-GX-J002 )存在“未见投标保证金有效退还资料”问题,经核实成交供应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超过5个工作日退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4、心理咨询室设备项目(询价)(编号:GZXC2O18-GX-X006)存在“未见投标保证金有效退还资料”问题,经核实未成交及成交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合同签订之日超过5个工作日退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机关已于2020年5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区财行罚字[2020]7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有关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警告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公司在一个月内改正到位并提交书面改正报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财政局或赣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