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三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06-17]
关于江西省三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弋财购【2020】43号
当事人:江西省三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凤凰城
法定代表人:祝新民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代理的弋阳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胃肠镜系统)政府采购项目于2019年8月28日上午9:30在弋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不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不服从交易中心的场内管理,没有保障交易过程平稳有序进行的;
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5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2、进场工作人员未佩戴代理身份标示标牌的;
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5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3、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发布项目信息。
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弋阳县人民政府或上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弋阳县财政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