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9]
高财购罚〔2020〕4号
高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维弘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188号附26号3层301号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20年1月,当事人在其代理的高安市粮库智能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维弘-GA2019-007)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将现场演示设置为评分因素,采购活动结束后也未对现场演示产品进行封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和《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对所有样品进行封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在验收后退还…”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如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高安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高安支行
账 号:14383 1010 4000 0070; 备注:01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安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日